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三百七十五章 薛姨妈:怎么不行了? (第3/8页)
敢起,顿首拜道:“罪臣有包庇、隐匿之责,还望圣上降罪。” 崇平帝沉吟片刻,想着处置事宜,如果太重,贾珩回去势必要遭到亲戚的埋怨,这是一个亲亲相隐的时代,但如果太轻,又不足以平息将来的非议。 念及此处,沉声道:“此事系贾雨村一手包办,徇私枉法,现革去官职,薛蟠与冯渊争买一婢,纵奴殴打冯渊致死,又假死脱身,朕念其年岁尚幼,又为家中独子,杖五十,徒刑三年,罚作苦役……戴权,等会你去大理寺传朕口谕,命大理寺丞寻出卷宗,重定此案,照谕判罚。” 崇平帝为雍王时,曾在刑部观政,最后执掌刑部,对大汉律法知之甚深,也断过不少案子,方才听着案情叙说,片刻之间,心头就有定论。 大汉律法,大致定刑罚,笞杖徒流死,流放之上更有充军等重刑,以代死刑。 至于徒刑,不同于徒三年,最高可判处十年,并不是关在牢房中空耗粮食,而是罚作苦役。 事实上,《大汉律》经过隆治年间的几次大修,在立法、司法层面,已遵循慎杀、少杀的原则,对于死刑的绞斩二等,从严适用。 比如先前贾珍勾结贼寇,也是流放于南,并未论死。 而薛蟠之案,因牵涉一位拐子死刑,金陵府肯定要将卷宗递送大理寺。 贾政闻言,顿首拜道:“臣谢圣上隆恩。” 徒三年,杖五十,罚为苦役……对年仅十五岁的薛蟠而言,未成年人无死刑,如果从后世的故意伤害致死,起刑点是七年,杖五十算是折抵了部分刑责。 只是杖刑五十,一个不好是能打死人的,但天子口谕徒三年,其实又留了生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